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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
2007-09-27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卫生部近日印发施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原发布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确定专职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审核、上报工作。卫生监督人员为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人,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卫生监督报告信息,建立卫生监督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
  《规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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