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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7年新增省级试点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的批复


鲁卫基妇发〔2007〕8号

  【发布时间】:2007-6-15【文章类别】:一站式办公
   
 

济南、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人民政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济南市市中区等46个2007年新增省级试点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并就共性问题批复如下,除此之外的个性问题见附件。
    一、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不定过高任务指标,坚决防止为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工作质量的现象。不得垫付和强行代缴农民个人缴费。由集体经济或其它组织为农民统一缴纳参合资金的,须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实施。要按照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
    二、要明确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并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县两级财政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补助总额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两级各自的补助数额以及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措施。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5〕19号)和省财政厅《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鲁财会〔2005〕76号)的规定,规范和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程序和会计科目设置。
    三、要完善基线调查,并根据基线调查结果指导方案的制定和修改。凡基线调查不全面、不细致、不准确的县(市、区),要尽快补充和完善,并根据完整的基线调查情况调整补偿方案。要科学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分段。起付线一般按同级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的3-5倍确定,封顶线一般按当地居民收入的4-5倍确定,补偿方案分段不宜过繁或过简,一般以3—4段为宜。对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不能过大,严禁人为压低到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外出务工人员在输入地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应与当地同级别医院基本一致。要切实保障参合农民的权利,对孕妇住院分娩补偿应一视同仁,不能附加限制条件。
    四、要规范和简化报销程序,方便农民。制定简便、规范的报销程序,县(市、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随就诊随报销的方式。转诊程序要简便易行,方便病人。严禁借新农合的名义截留患者,严禁对参合农民正常跨区域就医设置障碍。要建立健康档案,为当年没有享受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免费查体。
    五、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运行周期。新农合运行周期为一个会计年度。今年启动报销工作稍晚的新增试点县(市、区),仍要按会计年度为一个运行周期,对参合农民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可追溯至1月1日。
    六、要对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凡经我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山东省境内均应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均可在参合农民户籍所在地的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按当地规定进行补偿。
    七、要努力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在全省新农合新的药品目录修订出台前,各地要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鲁卫基妇发〔2004〕17号),制定并暂行本地的药品目录。全省统一的新农合药品目录修订出台后,各地应严格按全省统一要求执行药品目录,不得再执行地方目录标准。鼓励和支持单病种限额付费试点,探索按人头预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认真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鲁卫基妇发〔2006〕10号),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不得纳入补偿报销范围。
    八、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集中核算”的管理办法,凡方案中提出实行基金分级管理或实行县、乡两级统筹的,应坚决予以纠正。要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基金纳入县级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在取得参合农民缴费收入、集体经济扶持收入或捐赠等收入时,应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要建立健全监督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公示、审计、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要合理确定乡镇经办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数量,保证工作需要。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批复意见,修订试点方案。修订后的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于6月30日前分别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备案。试点方案的修订和备案情况,将作为对试点县(市、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2007年新增省级试点县(市、区)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7年新增省级试点县(市、区)
  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意见

  济南市市中区:
  ①方案中应当明确成立区、乡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同时将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②要确定新农合基金中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的分配比例,设立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③方案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本人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个人筹资部门可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的规定不妥,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④方案没有明确新农合基金需存入财政专户并使用专用票据,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进行修订。
  槐荫区:
  ①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对参合农民范围、市县筹资标准、基金管理和监督、票据使用、经办机构经费、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和风险基金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②方案中门诊统筹基金占新农合基金的比例稍大,应予以调整。③关于乡(镇)卫生院和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封顶线不一致的规定,应予改正。
  天桥区:
  ①要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方案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财政进行管理”的规定不妥,应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纠正。③方案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集中存放在区财政局认可的国有银行”的提法不妥,应修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要将基金纳入区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④按规定设立风险基金,并严格管理和使用。⑤方案中使用《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作为补偿范围违反现行规定,应按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七项意见进行调整。⑥方案中未对转诊区以上医院住院的补偿比例做出规定,应予补充。⑦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济阳县:
  ①2007年方案应该在2006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修订为新的实施方案,不能在2006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做简单补充,以方便新参合农民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等。②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③方案未明确新农合基金需纳入县级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及使用专用票据事项,经办机构的经费没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进行修订。
  淄博市淄川区:
  ①方案中要求乡镇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应予以纠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在国家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达到人均不低于40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保障水平,但不得硬性要求乡镇(街道)财政给予补助。②应明确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③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过大的规定不当,应按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项意见进行调整。④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沂源县:
  ①方案中要求乡镇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应予以改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在国家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达到人均不低于40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保障水平,但是不得硬性要求乡镇(街道)财政给予补助。②要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③要明确家庭账户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④要调整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程序,实施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⑤要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并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⑥关于设立风险基金以及专用票据使用等问题,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作进一步明确。
  高青县:
  ①方案中“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一月报销一次”的规定不当,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要求,县域内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要即时报销,建议予以纠正。②“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据实报销……最高额补偿2000元医药费用”的提法,基金支付渠道不明确,要确定规范的医疗机构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才可纳入补偿范围,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③参加婚前医学检查补偿100元的规定应予取消。④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确定补偿比例,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应密切关注,并及时进行调整。⑤要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⑥不能只依靠乡镇政府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积极发挥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作用。⑦在取得参合农民缴费、集体经济扶持和社会捐赠等收入时,应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枣庄市市中区:
  ①方案中要求乡镇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应予以纠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在国家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达到人均不低于40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保障水平,但不得硬性要求乡镇(街道)财政给予补助。②要明确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③按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封顶线的规定不合适,应予改正。④参合农民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应即时报销。⑤应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⑥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明确将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台儿庄区:
  ①方案中没有明确门诊统筹基金的比例,该方案门诊统筹基金所占用新农合基金总额较多,且有风险,应予修订并明确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②封顶线不一致的规定应予改正。③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就医的补偿比不合理,应按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进行调整。④婚检费用纳入大病统筹补偿的规定不当,应予改正。⑤应明确住院报销的程序,参合农民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应即时报销。⑥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⑦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和使用专用票据。
  山亭区:
  ①方案中要明确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②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给予补偿,补偿支付的渠道不明确,此规定有风险,应予改正。③“对基本药品目录之外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费用的60%折算后,按比例报销”的规定不符合现行政策,对基本药品目录之外发生的药品费用不能纳入报销范围。④参合农民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应即时报销。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⑥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明确将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烟台市芝罘区:
  应该在2006年方案基础上,根据新的筹资标准和要求,并结合共性问题批复意见制定新的实施方案。
  牟平区:
  ①方案中要明确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②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进行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一致,规定不同补偿比例的相关部分,应予改正。③“婚前查体,每对新人补贴50元”的规定不当,建议取消。④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⑤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莱阳市: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一致,规定不同补偿比例的相关部分,应予改正。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确定补偿比例,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应密切关注,并及时进行论证调整。③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④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明确将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栖霞市:
  ①方案中“市财政局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合资金专用账户”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②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一致,规定不同补偿比例的相关部分,应予改正。③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就医的补偿比不合理,应予改正。④“婚前查体,每对新人补贴60元”规定不当,建议取消。⑤方案中要明确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长岛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应明确县、乡镇(街道)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③应将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④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一致,方案中规定不同补偿比例的相关部分,应予改正。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确定补偿比例,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应密切关注,并及时进行调整。⑤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潍坊市潍城区: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区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要明确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③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分段数量不一致、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一致。④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⑤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寒亭区: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区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家庭账户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之和大于新农合基金总额,应予调整。③要明确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④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分段数量不一致、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区域内外)的补偿比例要相同。⑤方案中“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补偿办法”不妥,应实行参合农民就诊即时报销。⑥方案中成立新农合监督办公室的提法不准确,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明确将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坊子区:
  ①方案中要明确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②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分段数量不一致、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区域内外)的补偿比例应当一致。③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
  奎文区:
  ①方案中要明确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②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③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分段数量不一致、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区域内外)的补偿比例要相同。④“参合农民因患大病住院……补偿比例不超过农民应报费用的80%”的规定不当。“起报标准”一词应改为“起付线”。⑤《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中成立新农合监督机构的名称前后不一致,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
  临朐县: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方案中住院补偿办法较乱,既按级别确定补偿比例,又分段确定补偿比例,且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分段数量不一致、补偿比例差距过大的规定不当,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相同。③方案中“医药费用补偿程序”的提法不妥,应予修订,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实施即时报销。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
  济宁市微山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方案中“报销补偿阶段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住院医药费执行现行补偿报销标准”的规定不妥,2007年全年的补偿标准应当一致。③方案中应明确合作医疗不予补偿的范围。④“报新生儿筛查费用40%”的规定不妥,应予改正。⑤“在微山县结核病防治所……给予定额补助50元燉人”规定不妥,应予改正。⑥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等事项。⑦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鱼台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在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按30%比例予以补偿”的规定不妥,门诊医药费补偿不应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而应在门诊统筹或家庭帐户基金中支付。③“婚检每对定额80元给婚检承办单位”的规定不妥,应予取消。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⑤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事项。
  金乡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参合农民范围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规定确定,不能扩大。③“男女双方婚前健康查体的给予10元定额补偿”规定不妥,应予取消。④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⑤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明确将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泗水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应该一致,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不应过大,据此应予调整。③方案中要明确补偿的范围(如应执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并对不予补偿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④“在私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原则上不予以补偿”的规定不当,参合农民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都可申请按规定报销。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⑥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⑦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梁山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予调整。③应明确成立县、乡镇(街道)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④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等事项。
  临沂市兰山区: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区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收支账目半年一结算”的规定不当,应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5〕19号)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鲁财会〔2005〕76号)要求,予以修订。③“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高于村、镇(街道)的门诊补偿比例”的设计不妥,应合理制定补偿比例,降低医药费用。④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在新农合中的补偿比例前后不一致,应明确一致。⑤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等事项。⑥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罗庄区: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区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比例偏大,应予调整。③“若有节余住院统筹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内特困参合农民家庭适当进行二次补偿”的设计不妥,应做好基线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比例,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避免二次补偿。即使进行二次补偿,也不应针对特殊人群。④“参合农民因患结核病在区结防所就诊……报销资金使用住院统筹基金"的规定不当,应予纠正。⑤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分段数量不一致、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一致。⑥“参合农民经专科医疗机构确诊特种病(如结核病等)的患者,个人承担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的,规定不当,应予以改正。⑦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等事项。
  河东区:
  ①方案中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较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②应明确参合农民住院报销的程序,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应出院即时报销。“住院费用总额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上的,须经区新合办审核后方可报销”的规定不当,县(市、区)新农合办公室应负责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审核,对基金支付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保障新农合基金的运行安全,不能只负责大额新农合基金的支付,应予改正。③关于“参合农民患慢性病的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的规定不妥,应予纠正。④方案中要明确市、区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⑤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专用票据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等事项。
  郯城县: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应明确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③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等事项。
  蒙阴县: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比例稍大,应予调整。家庭账户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之和大于新农合基金总额,应予调整。“新农合基金结余部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配”的规定不妥,应深入搞好基线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比例,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③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等事项。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临沭县: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家庭账户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所占比例之和大于100%,应予调整。“若当年基金结余较多,则结余部分对大额住院病人实行二次医药费用补偿”的规定不妥,应做好基线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比例,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③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德州市德城区:
  ①方案中没有设置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增设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以方便参合农民就近就诊报销。②分段从0-10000元跨度太大,应予调整。③要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④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⑤在取得参合农民缴费、集体经济扶持和社会捐赠等收入时,应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乐陵市:
  ①方案中建立“健康体检基金、医疗补偿资金”的规定不妥,应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纠正。②应明确住院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的比例。③分段补偿不能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划分,可在补偿比例上有所差别。④急诊病人24小时内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妥,一般应为5日内。⑤要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⑥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明确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陵县:
  ①方案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用药依据《陵县药品招标采购目录》对门诊药费直接报销”的规定不符合现行规定,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七条意见予以修订。②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确定补偿比例,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应密切关注,并及时进行调整。③应将基金纳入县级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夏津县:
  ①方案中应明确卫生部门为新农合的主管部门,并明确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职责。②“每年提取部分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免费体检和二次补偿”的规定不当,应予纠正。③分段补偿不能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划分,只能在补偿比例上有所差别。④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聊城市阳谷县:
  ①方案中应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分段数量不一致、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一致。③“因本院技术条件所限……其检查费用不得列入报销范畴”的规定不当,应予纠正。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⑤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⑥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明确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莘县: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应明确成立县、乡镇(街道)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③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分段数量不一致、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一致。④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就医的补偿比不合理,应予改正。⑤对在聊城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要求条件太多,应予简化。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
  冠县:
  ①方案中要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②应明确成立县、乡镇(街道)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③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分段数量不一致、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一致。④对在聊城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要求条件太多,应予简化。⑤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界定明确。⑥应将基金纳入县级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⑦在取得参合农民缴费、集体经济扶持和社会捐赠等收入时,应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滨州市惠民县:
  ①方案中“3000元以下的由乡镇合管办负责审核报销”的规定不妥,县(市、区)新农合办公室应负责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审核,对基金支付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保障新农合基金的运行安全,不能只负责大额新农合基金的支付,应予改正。②应将基金纳入县级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阳信县:
  ①方案中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分段不一致、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级别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论县内县外)的补偿比例应一致。②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和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补偿,应就诊、出院时即时报销。③“全县门诊统筹基金总量超支,由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规定不妥,应合理制定补偿比例,超支部分不得转嫁医疗机构。④方案中要明确市、县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时间。
  沾化县:
  ①方案中应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完善。②市、县分别设立9、5元专项资金的规定不妥,应改为补助资金。③应明确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比例。④“各乡镇门诊统筹基金超出部分由乡镇卫生院负担”的规定不当,应合理制定补偿比例,控制费用,超支部分不得转嫁医疗机构。⑤方案中“县负责600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审核,乡镇和直报单位负责审核6000元以下的住院医药费用及门诊统筹、家庭账户医药费用的审核”的规定不妥,应予以纠正。⑥方案中规定的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⑦应明确参合农民的就诊补偿程序,实现随就诊随补偿。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⑨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菏泽市曹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须补齐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要明确家庭账户基金所占的比例。③起付线的确定缺乏依据,应根据基线调查的情况确定起付线。④住院报销分段较少,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⑤“参合农民进行婚检予以40元补助”的规定应予取消。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⑦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⑧应将基金纳入县级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成武县:
  ①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起付线确定缺乏依据,应根据基线调查的情况确定起付线。③住院报销分段较少,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分段数量不一致且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④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就医的补偿比例不合理,应予修订。⑤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⑥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明确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巨野县:
  ①方案中住院报销分段较少,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分段数量不一致且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②外出务工人员住院费用报销办法应在方案中明确,不能另行制定。③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④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⑤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明确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郓城县:
  ①方案中要求乡镇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应予以纠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在国家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达到人均不低于40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保障水平,但不得硬性要求乡镇(街道)财政给予补助。②起付线的确定缺乏依据,应根据基线调查的情况确定起付线。③住院报销分段较少,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④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就医的补偿比不合理,应予改正。⑤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鄄城县:
  ①在国家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补助必须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方案中要明确市、县补助资金标准和到位时间。②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过大,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三条意见予以修订。③应建立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公示制度。④“婚检每对新人报销50元”的规定应予取消。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范围。⑥要按现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⑦应按照本批复共性问题第八条意见,明确基金的专户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明确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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