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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2007-06-16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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