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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财务司信息第三期
2007-06-16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规划财务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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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编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
卫生专项资金全部下达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农村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已于2006年12月20日全部下达各地(详见财社[2006]183号、财社[2006]184号),累计下达资金总额44.5亿元。
此次中央下达的2006年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加强中西部地区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项目、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项目、健康教育和烟草控制项目、国家妇幼监测项目、血吸虫病防治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
各地要根据2006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抓紧时间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考核评估。要切实做好项目实施所需物品的招标采购工作,高度重视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结合全国农村卫生人员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另行下发)和本地已经开展的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地方“十一五”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制定培训工作的考核办法,引进绩效考核机制,经费补助要与培训效果挂钩。
请各地及时将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分配文件和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内蒙古、安徽、山东、广西、贵州五省(区)下达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第一批)

根据2006年9月30日《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126号),内蒙古、安徽、山东、广西、贵州五省(区)结合实际,卫生厅、财政厅密切配合,已于近期下达了第一批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并根据项目管理方案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五省(区)明确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计划,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广西还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和专项资金采购工作小组及工作职责;建立了2006年专项资金统计报告制度;明确了用于采购设备、药品的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统一招标采购,集中支付;提出高度重视项目中人员培训工作,要求制定人员培训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制定培训工作考核办法,引进绩效考核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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