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全市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对医疗机构实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负责卫生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
四、拟定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改革;负责全市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协同计生部门做好全市计划生育计生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拟定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蔓延。
六、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对重点疾病及医疗卫生质量实行监测,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从业许可管理。
七、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八、研究拟定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医学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医学科技进步。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一、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二、承担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调查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落实防治措施。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系统对外援助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五、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